自108年7月1日起,每購買一個3樓個人長生塔位,就能獲得升等換位點數1點,點數隨年增值,未來即可優先使用集得點數進行選換升等塔位。

 

長生吉點-點數使用辦法

點數辦法:

  1. 自108年7月1日起,凡購買大吉座三樓個人長生塔位一個,將可獲得1點長生吉點點數(以下簡稱點數)。
  2. 點數僅限於升等換位使用,不可折換現金。
  3. 點數綁定於該長生塔位,無法另行購買亦不另行販售。
  4. 點數於取得塔位所有權後逐年增值,點數增值條件與換位使用辦法依塔方釋出之內容為準。
  5. 長生塔位一經使用,則該綁定之點數自動失效;若長生塔位之契約解除,則綁定之點數亦即自動失效。
  6. 於108年7月1日以前已購買三樓個人長生塔位者,已擺放任何物品,包含:壽酒、壽筷等,無法獲得長生吉點點數。
  7. 長生塔位之轉讓或繼承不中斷點數之增值,點數於升等換位完成即為被使用。
  8. 購買長生塔位於完款當日即可獲得點數並為增值計算之起始日。
  9. 獲得點數後三個月方可使用該點數進行升等換位。試算範例:若於108年8月1日完款,則108年8月1日獲得點數並為增值起始日,最快於108年11月1日可進行升等換位之使用。
  10. 已於108年7月1日前購買三樓個人長生塔位之客戶,可於108年7月1日無償獲得點數並作為增值起始日,惟該點數實際可使用統一為108年11月1日。範例如下:108年3月1日已購買三樓個人長生塔位2個,則於108年7月1日無償獲得點數2點並作為增值起始日,最快於108年11月1日可進行升等換位之使用。
  11. 點數之有效期限為50年,實際取得點數之日期即為點數有效期限之起始日(塔位於中途轉讓或繼承不重新起計),有效期限屆滿後如尚未使用,系統自動將點數包含其增值部分一併歸零;點數持有人不得再要求兌換,亦不得要求塔方將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給付或轉移、合併於其他點數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
  12. 點數之管理依本公司系統紀錄為準,塔位持有人不得公開或私下轉售點數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點數予他人使用,塔位退換與變更塔位持有人辦法,比照永久使用權狀與買賣契約書、塔務管理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塔位與點數之相關資訊將不透漏予第三方知曉,如欲查詢,須權狀持有本人親自至現場洽詢服務人員。
  14. 本公司保有對點數服務條款及行銷活動之解釋、修改、調整、終止等相關權利,其詳細辦法、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則以官方平台及塔方釋出訊息為主。

升等換位辦法:

  1. 升等換位無法使用現金補差額,僅能使用點數進行操作。
  2. 進行升等換位時,該換位點數所綁定的塔位之已付管理費,可用於折抵換位標的塔位之管理費;惟換位標的塔位之管理費金額應以升等換位當時本公司所公告之管理費金額為準。
  3. 點數依本公司系統紀錄為準,系統中點數不足則無法兌換。
  4. 成功進行換位後如有剩餘之點數將全數歸零,無法再使用或移轉。
  5. 獲得點數3個月後方可進行使用,試算範例:於108年9月1日獲得點數,則可換位起始日為108年12月1日。
  6. 已公告可換位之樓層塔位區如尚未正式啟用,欲以點數進行換位者在滿足換位點數的前提下,可享有優先選位之預訂服務,待塔位正式啟用後立即辦理塔位換位手續。
  7. 可換位之商品數量有限,塔方不保證各樓層塔位庫存數量,實際供換位品項以換位當時塔方現有可換位之商品為限。
  8. 辦理升等換位時,原塔位合約及權狀一併作廢,改立新塔位之合約與權狀,新合約之價金為原換位塔位合約金額的總和。
  9. 辦理升等換位,如合約立書人未變更則不收取換位手續費,若合約立書人變更則須收取換位手續費。
  10. 換位一經系統確認即完成手續,將無法再行變更。
  11. 升等換位完成後,如欲再更換其他塔位,則必須補足使用費與管理費之差額;更換較低價塔位者,恕不退還差價。
  12. 升等換位完成後,在塔位未使用的情況下欲申請解約退費,則退費金額以原先未換位之長生塔位的購買金額為依據,並須按原買賣契約書約定之解約退款條件沒收一定比例之價金。
  13. 本公司保有對升等換位服務條款及行銷活動之解釋、修改、調整、終止等相關權利,其詳細辦法、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則以官方平台及塔方釋出訊息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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